|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统计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30LSTJJJC-1-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统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16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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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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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被检查单位没有进行告知责任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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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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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