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 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8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9月16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布全文。 9月17日,人民日报头版报道《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刊登全文。 9月1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9月25日,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10月18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统计局宣传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工作方案》。 10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执法监督局增设统计督察处的通知》。 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吉喆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开展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3月6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辅导读本》出版。 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同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和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 9月7-11日,国家统计局开展2019年第一期统计督察培训。 10月14-17日,国家统计局机关开展2019年第二期统计督察培训。 10月15日,国家统计局组织召开2019年统计督察动员部署会议。 同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成立2019年统计督察组的决定》,成立2019年第1-11统计督察组,确定各督察组人员名单。 同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督察通知,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四川、云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2个部门开展统计督察。 10月17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印发《国家统计局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实施方案》。 10月18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就2019年统计督察答记者问。 2月3日,国家统计局就统计督察意见书征求2019年被督察地区、部门的意见。 5月7-14日,国家统计局向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四川、云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2个部门反馈统计督察意见。 5月20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中央纪委新闻中心采访,介绍首轮统计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吉喆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2020年两会特别节目《央广会客厅》采访,介绍统计督察的实施背景、目的意义和取得成效等统计重点工作。 6月2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请报送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的函》,要求首轮被督察地区、部门提供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7月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7月7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首轮被督察地区、部门扎实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工作。 7月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 7月28-30日,举办局机关2020年统计督察业务培训班。 8月8-15日,国家统计局内外网统计督察专栏集中转载2019年被督察地区、部门及有关省级统计局整改报告公开稿。 8月10日、24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分两批印发《国家统计局对有关地区和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实施方案》。 8月10-14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第一批督察通知,于8月中下旬对天津、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3个部门开展统计督察。 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家统计局第8统计督察组在督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期间,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延伸督察,并于8月27日进行对接沟通。 8月1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0年统计督察组的决定》,成立2020年第1-17统计督察组,确定各督察组人员名单。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吉喆在人民网发表署名文章《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督察利剑——筑牢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实堤坝》。 8月18日,国家统计局组织召开2020年统计督察动员部署会议。 同日,国家统计局发布解读文章《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就2020年统计督察答记者问》。 9月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第二批督察通知,于9月中下旬对北京、内蒙古、上海、甘肃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等4个部门开展统计督察。 11月17、19日,国家统计局就统计督察意见书征求2020年被督察地区、部门的意见。 3月17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荐国家统计督察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的通知》,建立国家统计督察执法检查人才库。 3月17-31日,国家统计局向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反馈统计督察意见。 3月中下旬,国家统计局陆续向有关地区、部门反馈2020年统计督察意见。 3月31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副组长库建立工作的通知》,建立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副组长库。 6月17日-7月2日,国家统计局内外网统计督察专栏集中转载2020年被督察地区、部门及有关省级统计局整改报告公开稿。 8月2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第一批督察通知,于9月上中旬对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和商务部、海关总署等2个部门开展统计督察。 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成立2021年统计督察组的决定》,成立第1-15统计督察组,确定各督察组人员名单。 同日,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印发第一批《国家统计局对有关地区和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实施方案》。 9月2日,国家统计局组织召开2021年统计督察动员部署会议。
责任编辑:陈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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