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政发〔202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藏政发〔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拉萨市设立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拉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区)按规定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普查工作。乡镇、列入普查范围的街道设立乡镇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拉萨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拉萨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罗姆措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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